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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

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

湘财综〔2005〕13号
2006-11-27

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

  • 索引号:430S00012/2006-98836
  • 文号:无
  • 统一登记号:无
  • 公开方式:政府网站
  • 公开范围:全部公开
  • 信息有效时间:2006-11-27
  • 签署日期:2006-11-27
  • 登记日期:2006-11-27
  • 发文日期:2006-11-27 00:00
  • 所属主题:
  • 所属机构:省财政厅

湘财综〔2005〕13号 省财政厅2005. 3. 11. 发出

为了认真贯彻落实《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》,简化并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,提高工作效率,根据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》(湘政发〔2004〕17号)精神,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现将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明确如下:

一、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、法规和《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》的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,不得多征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、免征。

二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可以缓征、减征、免征非税收入的,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《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》(见附件,一式四份),报送执收单位,由执收单位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,并报省财政厅和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。

三、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、减缴、免缴非税收入的,可以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《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》(见附件,一式四份),由执收单位提出初审意见,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审核,并按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:单项金额在100万元(含100万元)以下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,由省财政厅审批,并报省政府备案;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,由省财政厅审核后,报省政府批准。

四、以上规定是非税收入稽查的重要内容之一,请省直各部门各执收单位严格执行。

附件:湖南省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(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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